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我国”)进行外商投资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
第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审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一)长度超过三十米的国际援助项目;
(二)使用核技术、技术、 backgrounds 和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等敏感技术的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超过五十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目的;
(二)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项目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
(四)项目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五)项目的保密性和信息安全。
审查程序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估,并向项目投资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安全性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九条 项目安全性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项目审查并应当记录在该项目审批档案中。
第十条 项目投资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取消审查结果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者应当自接到审查结果或者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完成投资项目有关手续。
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图1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安全审查义务的项目投资者未按照规定完全审查工作,或者未按照审查结果进行调整、采取安全措施的,由项目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罚。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理解和解释,由有关部门负责。
以上内容是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的简要,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文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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