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作者:喜欢不是爱 |

总则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1.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支付足额、及时支付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义务。

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替代或者折算支付。

2. 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 工资支付的要及时性: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前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合理安排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图1

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图1

3.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的原始凭证和支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工资支付的违规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加倍支付。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

3.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1)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支付工资的;

(3)未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的;

(4)未保存工资支付的原始凭证和支付记录的。

工资支付的争议处理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工资支付争议。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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