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总则
第一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效能,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
公务员种类
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国家机构中依法定的职务、职级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种类包括:
(一)国家级公务员;
(二)省级公务员;
(三)設区的市级公务员;
(四)县(市、区)级公务员;
(五)乡(镇)级公务员。
公务员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依法忠诚履行职务,维护国家利益,服务人民群众;
(二)依法忠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 null 行政、提供服务;
(三)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
(四)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公务员的选用
第六条规定,公务员的选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选用,应当注重ify 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规定,公务员的选用,应当严格考察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廉政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规定,公务员的选用,应当按照职位分类、任职资格条件、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选拔。
第十条规定,公务员的选用,应当实行任前考试、任前培训、任后考察和考核等制度。
公务员培训
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培训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理论、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外语等方面的培训;
(三)领导能力、沟通协作、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四)其他需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培训应当实行定期培训、分期脱产培训、业余学习等形式的培训。
公务员考核
第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注重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廉洁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不定期的考核等形式。
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奖惩、晋升、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按照贡献、业绩、贡献大小、工作实绩和贡献等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条规定,公务员的惩罚,应当坚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务规定和纪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奖励和惩罚,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定。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公务员职责的;
(二)不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的;
(六)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要求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对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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