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屋他项权证是指房屋产权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购买人、赠与人、交换人等,在房屋交易、出租、抵押、转让、继承、分割等过程中,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制作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他项权利状况等事项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屋他项权证的管理。
第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管理办法 图1
第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他项权证的申请应当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购买人、赠与人、交换人等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对其申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制作房屋他项权证,并将其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
第八条 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产权归属、他项权利状况等事项的说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的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基本信息;
(四)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管理、登记日期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他项权证应当由房屋登记机构收回、保存,并将其作为房屋登记簿的一部分。
第十条 房屋他项权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房屋他项权证的,应当提交遗失、损毁的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管理、登记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屋他项权证办理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申请、核发、登记等手续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房屋他项权证的;
(四)不依法接受房屋他项权证办理、管理、登记等监管的。
第十三条 对于房屋他项权证办理、管理、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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