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作者:真爱永存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征收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是指国有土地上已依法登记的房屋。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包括:

(一) 房屋所有权人;

(二) 房屋使用权人;

(三) 房屋租赁权人;

(四) 房屋抵押权人。

第七条 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设备迁移等费用。

征收程序

第八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征收计划制定:制定征收计划,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二) 征收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 征收审查: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四) 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通知被征收人。

(五) 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设备迁移等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 安置方式:按照安置方式协议,将被征收人安置到新的房屋或者其他补偿方式。

(七) 监督与评估:对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征收补偿方式

第九条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第十条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金额,取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取得新的房屋。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当。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金额,取得货币补偿,按照产权置换面积取得新的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安置到新的房屋或者其他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对于安置方式的选择应当予以尊重,但不得影响征收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征收计划制定、征收申请、征收审查、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等程序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图1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图1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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