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夜晚的歌谣 |

《江苏省盐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盐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盐业,是指生产、经营食用盐和工业盐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盐业生产

第五条 盐业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 盐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盐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盐业生产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八条 盐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盐产品的可追溯性。

盐业经营

第九条 盐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盐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盐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哄抬价格、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 盐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盐产品的可追溯性。

盐业监管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盐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盐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并按照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和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盐业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对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信用不良的单位进行惩戒。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盐业生产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盐经营许可证进行盐业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盐的;

(四)生产、经营未经质量检验或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盐的;

(五)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盐产品质量安全的;

(六)未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的;

(七)未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的;

(八)未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

(九)未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按照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和产品质量抽检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盐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盐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江苏省盐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一)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盐业生产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盐经营许可证进行盐业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盐的;

(四)生产、经营未经质量检验或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盐的;

(五)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盐产品质量安全的;

(六)未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的;

(七)未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的;

(八)未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

(九)未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按照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和产品质量抽检的。

违反本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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