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作者:一念之间 |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需要制定的,旨在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发展,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

《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下,由乡村道路或其他单位投资修建,专门用于农村居民出行和货物运输的公路。农村公路包括村际公路、乡际公路、县级公路及以下等级的公路。

《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组织管理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投入。

2.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条例》,指导、协调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建设规划

1.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2.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公路建设规划相互衔接,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出行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3.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使用管理

1. 农村公路应当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应当收费的公路不得免费使用。

2. 农村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行驶,不得超限行驶、违规行驶或者非法改装。

3. 农村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养护规定,保持公路整洁、完好,不得损坏、滥用公路设施。

养护维修

1.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但是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维修。

2.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应当遵循及时、彻底、保修的原则,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3.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法律责任

1.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非法修建、改装农村公路的;

(2)非法收费或者不按规定的标准收费的;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图2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图2

(3)损坏、滥用农村公路设施的;

(4)不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的。

2.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关闭或者拆除:

(1)非法修建、改装的重要农村公路的;

(2)严重损坏、滥用农村公路设施的;

(3)长期不进行养护维修的。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3. 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图1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图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农村地区依法修建的公路、桥梁、涵洞、隧道、道路、渡口及其他交通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章 程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农村公路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保障以及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坚持勤俭节约、效益优先、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由县、市、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定期检查由省、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负责。

路 政 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路的畅通、安全、有序。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注重环保、节能降耗、保障畅通、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维护应当及时、彻底、有效,保障公路的畅通、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保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路的畅通、安全、有序。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规定,保障公路的畅通、安全、有序。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补种、赔偿损失等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所依法给予拘留、吊销驾驶证、经营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修改、废止,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2023 年 2 月 24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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