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我国”)发生的涉外婚姻事务。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外婚姻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外国人、foreign-born chinese(以下简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我国公民结婚,或者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外国人、foreign-born chinese在中国境内结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应当由下列人员共同提出:
(一)申请人,即外国人、foreign-born chinese的本人;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申请人所属家庭的意见。
第八条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申请人的家庭的意见;
(四)结婚申请书;
(五)结婚照片。
第九条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应当由区、市市民政局审查。审查应当听取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的家庭的意见,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
第十条 区、市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涉外婚姻登记批准后,应当发放《涉外婚姻登记证》。
第十二条 涉外婚姻登记应当由区、市市民政局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婚姻登记的时间、地点、申请人、被申请人、婚姻状况等内容。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图1
第十三条 涉外婚姻关系自婚姻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涉外婚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