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专利申请
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2. 申请人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提交电子文件。
3.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包含技术方案、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三部分。
4. 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法》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
(1)专利申请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
(5)附图;
(6)申请文件的其他要求,按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5. 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专利审查
1.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 审查员在进行审查时,应当遵循《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审查指南进行。
3. 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Invalid专利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应当通知申请人。
4.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文件及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专利有效性
1. 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并发给专利证书。
2. 专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专利无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专利权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
专利保护
1.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图1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发明创造,不得以专利权人的名义销售、进口或者出口侵犯其专利权的货物、设备或者产品。
3. 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权维护
1.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协助其维护专利权。
2. 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维护权利的原则。
其他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细则与《专利法》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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