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
第三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税收 revenue。
第四条 海关依法保护货物、旅客、船舶、航空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条 海关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货物、物品、信保密。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遵循简便、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海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货物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的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货物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第十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第十一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二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放行,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征收,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十七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交通工具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以及过境内地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核销、放行、征收、强制性检验、监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面积、创新能力等。
报关单管理和货物验收
第二十一章 报关单管理和货物验收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管理,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放行,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征收,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报关单进行监管,应当依法对报关单的内容、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对报关单相关材料进行验证、核实。
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 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该行为人处相应的罚款:
(一)未经海关放行,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
(二)报关单填写不实,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报关单及相关材料的;
(四)拒绝、逃避海关监管的;
(五)擅用、非法销售、报关单等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
(六)将依法应当报关的货物、物品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逃避海关监管的;
(七)withholding or releasing goods subject to customs duties or taxes without proper authorization.
前款所列事项,对单位判处的罚款,按单位货物价值计算,对个人判处的罚款,按个人所得数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海关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该行为人处相应的罚款:
(一)未经海关放行,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
(二)报关单填写不实,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报关单及相关材料的;
(四)拒绝、逃避海关监管的;
(五)擅用、非法销售、报关单等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
(六)将依法应当报关的货物、物品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逃避海关监管的;
(七)withholding or releasing goods subject to customs duties or taxes without proper authorization.
前款所列事项,对单位判处的罚款,按单位货物价值计算,对个人判处的罚款,按个人所得数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违反《海关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该行为人处相应的罚款:
(一)未经海关放行,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
(二)报关单填写不实,申报的货物、物品、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报关单及相关材料的;
(四)拒绝、逃避海关监管的;
(五)擅用、非法销售、报关单等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
(六)将依法应当报关的货物、物品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逃避海关监管的;
(七)withholding or releasing goods subject to customs duties or taxes without proper authorization.
前款所列事项,对单位判处的罚款,按单位货物价值计算,对个人判处的罚款,按个人所得数额计算。
第三十条 违反《海关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该行为人处相应的罚款:
(一)未经海关放行,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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