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负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河北省税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给购买方用于证明其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记录的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的行为。
增值税发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七条 购买方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后三十日内,向销售方或者进口方支付货款或者劳务报酬。
第八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后三十日内,向销售方或者进口方申报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税额等事项。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并应当一次全额开具。
第十三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并应当一次全额开具。
第十四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跨县(市、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五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转交购买方。
第十六条 购买方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后三十日内,向销售方或者进口方支付货款或者劳务报酬。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作废或者强制性要求购买方接受伪造、变造、故意作废或者强制性要求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
第十八条 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图1
(二)伪造、变造、故意作废或者强制性要求购买方接受伪造、变造、故意作废或者强制性要求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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