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河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图1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等待遇。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依法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算、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前本省已有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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