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伤鉴定标准:详细规定

作者:相聚容易离 |

宿迁市工伤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科学、公正、及时的劳动能力鉴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范围内的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具有本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工伤鉴定。

鉴定机构

宿迁市范围内的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具体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鉴定程序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应当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明材料,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对工伤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复核。

4.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不得阻挠或者干涉。

鉴定标准

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2. 工伤职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标准执行。

3.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和生活困难程度的评定,按照江苏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和生活困难程度鉴定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鉴定结果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鉴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

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对工伤鉴定有异议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必要时可延长30日。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收到工伤鉴定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明材料、工伤鉴定送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责任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阻挠或者干涉工伤鉴定工作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明材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的。

2.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鉴定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鉴定的;

(3)出具虚工伤鉴定的。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可以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2年内多次因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合理报销或者工伤待遇受到侵害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伤鉴定的;

(3)出具虚工伤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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