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和社会发展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调解,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流程,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三)行政检查行为;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行为;
(五)行政许可行为;
(六)行政不断创新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权:可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二)调查权:可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认定;
(三)调解权:可以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四)追责权:可以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图1
(五)建议权: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促进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指定专门的监督人员,组织调查、检查,形成调查报告,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意见和建议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干预、阻碍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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