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作者:扛起拖把扫 |

总则,民法典之总名也。总则规定民法典之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制度总则等,为民法典之总则。

第一条:民法典之基本原则

民法典之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自愿订立合同、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图1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图1

公平原则。民事行为应当公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二条:民法典之一般规定

民法典之一般规定,包括: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民法典之制度总则

民法典之制度总则,包括: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权利。

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等权利。

家庭。家庭是指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的集合。

继承。继承是指民事主体因死亡而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及外国民事主体的民事关系。

时效。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依法请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以上八章,为民法典第一编之总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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