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禁渔通告:保护汉中水域生态,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如下禁渔通告:
禁渔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汉中水域实施禁渔措施,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禁渔范围
汉中禁渔通告:保护汉中水域生态,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汉中水域是指汉中市人民政府管辖的水域,包括汉中市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区、褒义区、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留坝县、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留坝县、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南郑区、汉台区、汉中市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区、褒义区、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留坝县、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南郑区、汉台区、汉中市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区、褒义区、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留坝县、勉县、略阳县、镇巴县、城口县。
禁渔类型
汉中禁渔通告所称禁渔,是指汉中市人民政府在汉中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禁渔措施
1.禁止使用禁渔期间从事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网捕、电捕、钓捕、手工捕捞等。
2.禁止在禁渔区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非禁渔工具进行捕捞、超范围捕捞等。
3.禁止在禁渔时间内进行聚集性捕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禁渔工具进行捕捞、聚集性捕捞等。
4.禁止运输、贩卖、食用禁渔期间的渔业产品。
5.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禁渔设施、买卖禁渔证明等行为。
违规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禁渔活动的,由汉中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渔具、渔网、渔燃油等工具,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
汉中禁渔通告:保护汉中水域生态,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8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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