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范围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指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受本细则限制:
(一)合法建造的住宅;
(二)合法建造的工业、商业、等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征收程序
第八条 房屋征收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充分听取和采纳,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搬离被征收房屋。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减少征收补偿金额。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图1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优先满足被征收人自住需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征收补偿金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征收工作人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四)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支付征收补偿金额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减少征收补偿金额的;
(二)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的;
(三)不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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