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地产管理法

作者:转角遇到 |

《城镇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城镇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城镇房地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地产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为城镇房地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土地资源等情况,合理制定城镇土地使用性质、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第七条 城镇房地产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价格合理波动。

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

城镇房地产管理法 图1

城镇房地产管理法 图1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开发符合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并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销售商品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开发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商品房预售许可到期,应当重新办理。

房地产交易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通过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平台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记录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披露房屋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者伪造。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

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价格信息,保持价格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标明房屋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房屋租赁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划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披露房屋信息的,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房屋租赁价格的,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房地产交易许可的;

(二)不按照要求明码标价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擅自提高房屋租赁价格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不遵守房地产交易程序、不执行监管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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