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林业和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当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和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省林业和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砍伐、采摘、收购、运输、销售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省林业和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采取措施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砍伐、采摘、运输、销售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合作,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验,促进本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