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作者:回忆的天空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裁决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小说、故事、诗词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协调、裁决的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的协调、裁决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裁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著作权领域专家;

(三)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第七条 裁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协调、裁决工作。

第八条 裁决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调处理著作权纠纷;

(二)裁决著作权纠纷;

(三)监督、指导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著作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裁决委员会申请协调、裁决。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包括:

(一)作品的原创性、完整性证明;

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图1

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图1

(二)被诉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证明;

(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侵权行为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据。

第十条 裁决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裁决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裁决委员会协调、裁决著作权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双方意愿,协商解决问题;

(二)充分考虑证据,公正裁决;

(三)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著作权纠纷经裁决委员会协调、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结果。

第十三条 不服裁决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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