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风吹裙尾 |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我国交通出行的主要工具。在享受汽车带来便利的交通事故也日益频发。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违反校车或者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五)连续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六)将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铁路线路或者公共场所的;(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上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场所或者运输工具上非法停留、操作的;(八)非法携带、使用、弹药、或者危险物品的;(九)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饮酒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饮酒驾车属于危险驾驶罪;有人认为,饮酒驾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饮酒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饮酒驾车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

1.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违反校车或者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五)连续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六)将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铁路线路或者公共场所的;(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上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场所或者运输工具上非法停留、操作的;(八)非法携带、使用、弹药、或者危险物品的;(九)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分析

(1)酒驾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包括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饮酒驾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情节恶劣”的条件。对于饮酒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饮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或者在特定道路上(如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等)行驶,则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如果是普通酒后驾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酒驾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酒驾虽然属于危险驾驶罪,但若酒驾过程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则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包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于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择一重罪论处。

3.

饮酒驾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应依法惩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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