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作者:不见不念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以下称“我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包括并购、合并、投资合作等。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市监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监总局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审查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一)并购交易;

(二)合并交易;

(三)投资合作交易;

(四)其他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请;

(二)材料准备;

(三)审查调查;

(四)作出决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图1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图1

(五)日落条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市监总局的规定执行。

审查标准与原则

第八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平等互利;

(三)公平公正;

(四)透明公开。

第九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法律合规性;

(二)经济合理性;

(三)技术进步性;

(四)社会影响性;

(五)风险可控性。

审查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国家市监总局设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负责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能力强;

(二)人员结构合理;

(三)独立、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二)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

(三)公正、客观、独立。

审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结果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

(一)通过审查;

(二)未通过审查;

(三)需要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查的外商投资,国家市监总局可以向投资者发出审查意见书,载明审查结果及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外商投资,国家市监总局可以向投资者发出审查意见书,载明审查结果及依据,并告知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国家市监总局可以向投资者发出审查补充材料通知,载明补充材料的要求和期限。

日落条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有效的原则。审查结果自审查结束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审查结果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merger、acquisition、investment cooperation等交易,自审查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投资者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市监总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投资者对国家市监总局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总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全文未超过1700个汉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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