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增值税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承包、经营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课 收 基 额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base 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征收基数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承包、经营等行为的价值 - 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已支付的金额 - 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 - 土地使用权开发成本 - 土地使用权运营成本 - 土地使用权维护成本 - 税收优惠等因素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基数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价值。
课 收 率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 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 征收基数 × 征收率比例
2. 征收率比例 = 1 - 土地增值税减免率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率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 土地增值税减免率 = 减免金额 ÷ 土地使用权价值
2. 减免金额 = 土地使用权价值 × 减免率比例
征 收 管 理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当符合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申请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核查。
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申请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变更。
责 任 和 处 罚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不得偷税、抗税、骗税。
第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信息。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省税务局。
(2023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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