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人事劳动争议是指在人事管理和劳动保障领域发生的争议。江苏省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人事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劳动争议: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方面的争议;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时、休假、培训等方面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争议。
处则
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2. 依法处则;
3. 及时、着重、效率原则;
4. 教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原则。
处理程序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代表;
(2)劳动者的代表;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专家。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3)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江苏省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图1
2. 调解程序
(1)申请: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后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解;
(4)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监督: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 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4)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
(5)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及法律适用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人事劳动争议,具有独立性,不依法定程序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处理争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为江苏省人事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人事劳动争议,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劳动者的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