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2020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人身自由或者期限届满的罪犯,在社区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帮助其融入社会的一种非刑事执行刑罚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支持、监督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挥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资源配置优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益。
社区矫正对象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人身自由或者期限届满的罪犯。
第八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
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的考核。
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接收。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应当依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教育、劳动、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积极融入社会。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整社区矫正措施:
(一)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优秀,获得重大功绩的;
(二)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明显进步的;
(三)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悔罪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依法缩短社区矫正期限:
(一)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优秀,获得重大功绩的;
(二)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明显进步的;
(三)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悔罪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一)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优秀,获得重大功绩的;
(二)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明显进步的;
(三)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的悔罪表现特别突出的。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区矫正科(队)、司法所等机构,配备具有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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