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组成。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一) 有明确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图1
(二) 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仲裁申请;
(三) 仲裁申请符合法定格式。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
(二)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处理规则;
(三) 独立、公正、客观地行使仲裁权。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仲裁申请材料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参加仲裁的决定;
(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决定后15日内,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
(四) 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3名仲裁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 本规定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本规定中的“仲裁员”是指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任命,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的专业人员。
3. 本规定中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4. 本规定中的“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本规定中的“证据材料”是指支持劳动争议事实的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据。
6. 本规定中的“15日”是指自然日。
7. 本规定中的“30日”是指法定的工作日。
8. 本规定中的“裁决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时使用的书面文件。
9. 本规定中的“生效”是指裁决书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10. 本规定中的“诉讼”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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