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科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告
公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经济犯罪行为,由经侦科依法予以查处:
(一)盗窃、诈骗、抢夺、窃取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经侦科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告 图1
(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倒卖国家禁止倒卖的物品,倒卖倒卖倒卖国家禁止倒卖物品的倒卖行为;
(四)倒卖文物等倒卖国家禁止倒卖的物品的;
(五)倒卖珍贵文物的;
(六)倒卖假货币的;
(七)倒秽、色情、暴力、赌博、毒品的;
(八)倒卖假冒伪劣商品的;
(九)倒卖侵权产品的;
(十)其他涉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上述经济犯罪行为,凡在境内从事的,均应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向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调查工作,将功折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机关提供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经济犯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经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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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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