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作者:风吹裙尾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本省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工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诚信、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

(一)工作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图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图1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三)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

(四)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违反劳动法规定制定或者执行劳动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撤销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依法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预告期。预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劳动仲裁应当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快速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免于劳动仲裁,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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