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率,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备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机构;
(四)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前准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二)招标投标报名:符合资格和条件的招标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招标投标评审:招标人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招标投标成交: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与中标的招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订合同。
(五)招标投标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 招标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投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行为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人的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资料;
(二)招标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相关证书等;
(三)招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证明、资金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图1
(四)招标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等;
(五)招标投标人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技术、报价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报告上,并作为招标投标成交的依据。
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成交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招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期限等;
(二)招标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报价、工程量等;
(三)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文本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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