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权房动迁款分配的若干规定

作者:一念之间 |

用益物权之房屋动迁款分配规定

房屋动迁款,是指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变动而引起的一种补偿。在我国,房屋动迁款分配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动迁人的补偿,二是被動迁人的补偿。

动迁人的补偿

动迁人,是指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变动而需要搬离原房屋的人。对于动迁人的补偿,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動迁人补偿:(一)被動迁人应当得到货币补偿;(二)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動迁人房屋的 market 价值计算;(三)被動迁人应当得到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如果被動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四)被動迁人应当得到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附加补偿,附加补偿金额依照市场价值计算。”

被動迁人的补偿

被動迁人,是指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变动而需要搬离原房屋的人。对于被動迁人的补偿,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動迁人应当得到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動迁人房屋的 market 价值计算;(二)被動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動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三)被動迁人应当得到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附加补偿,附加补偿金额依照市场价值计算。”

其他规定

(一)货币补偿的计算

货币补偿,是指被動迁人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变动而获得的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应当根据被動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市场价值,是指被動迁人房屋在市场上能够交换到的价值。

(二)产权调换的实施

产权调换,是指被動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的补偿。产权调换的实施,应当依照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场价值进行。

(三)附加补偿的计算

附加补偿,是指被動迁人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变动而获得的除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之外的其他补偿。附加补偿的计算,应当根据市场价值进行。

对于使用权房动迁款分配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十九条规定了动迁人和被動迁人的补偿内容,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附加补偿。动迁人应当得到货币补偿,被動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動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计算、产权调换的实施和附加补偿的计算应当遵循市场价值的原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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