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有梦就不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dysregulation of the housing market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住房的保障。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效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责权明确、管理有序;

(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营。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维修、更换、回收等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方面的内容,与住房困难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权益。

第九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损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机制,及时回收已毕业学生、离职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透明。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资产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住房困难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的;

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更换的;

(四)未按照规定回收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照规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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