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施工特殊工种的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施工特殊工种的 management,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取消施工特殊工种相关事项作如下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施工特殊工种。原属于施工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工种及工资待遇。
取消施工特殊工种后,原享受特殊工种相关待遇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取消施工特殊工种后的劳动者的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原属于施工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后,如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产生不满,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解释本公告的内容,并与其协商确定新的工种及工资待遇。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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