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按照俗可以补办,也可以不补办。未补办之前,任何一方不愿意补办,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办或者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均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而补办或同居生活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重婚
重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其他形式同居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均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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