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犯罪构成法

作者:情定三生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 国家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优先、挽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依靠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单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犯罪构成

第一条 青少年犯罪是指由未成年人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二条 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严重犯罪和普通犯罪。

第三条 严重犯罪是指:

(一)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二) 、猥亵;

(三) 抢劫、盗窃、诈骗;

(四) 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

(五)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或者入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六) 其他严重犯罪。

第四条 普通犯罪是指除严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第五条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快、从重、从宽处理。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预防和教育

第一条 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第二条 家庭应当关心、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文化、纪律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第四条 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对犯罪前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处罚

第一条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对犯罪前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快、从重、从宽处理。

犯罪预防和教育

家庭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犯罪构成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犯罪构成法 图1

第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放任或者迫使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深夜不归;

(二) 放任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 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预防

第一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文化、纪律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的档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社会组织预防

第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条 社会组织不得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单位预防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工作。

、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单位预防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