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作者:莽夫的爱谁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矫正计划制定、矫正措施实施、矫正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人性、社会化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实现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再改造。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省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以及依法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其他犯罪分子。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由审判机关或者执行机关依法决定。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或者依法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其他犯罪分子;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

(三)在安徽省内居住;

(四)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审判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社区矫正建议。

矫正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 矫正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

(二)明确矫正期限、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等内容;

(三)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矫正计划的制定,并应当对矫正计划的内容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矫正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并应当自社区矫正对象收到矫正计划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矫正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措施包括教育、劳动、心理治疗、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方式。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第十五条 矫正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确保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

(二)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实现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再改造;

(三)接受监督,确保矫正计划的执行。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矫正措施的实施,并应当遵守规定。

矫正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矫正措施实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矫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确保 community矫正工作的开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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