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矫正计划制定、矫正措施实施、矫正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人性、社会化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实现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再改造。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省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以及依法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其他犯罪分子。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由审判机关或者执行机关依法决定。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或者依法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其他犯罪分子;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
(三)在安徽省内居住;
(四)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审判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社区矫正建议。
矫正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 矫正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
(二)明确矫正期限、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等内容;
(三)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矫正计划的制定,并应当对矫正计划的内容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矫正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并应当自社区矫正对象收到矫正计划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矫正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措施包括教育、劳动、心理治疗、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方式。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第十五条 矫正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确保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
(二)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实现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再改造;
(三)接受监督,确保矫正计划的执行。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矫正措施的实施,并应当遵守规定。
矫正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矫正措施实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矫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确保 community矫正工作的开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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