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争议的二审判决书
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圆形告示牌制作公司诉劳动者纠纷案
二维法评
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形告示牌制作公司诉劳动者纠纷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公正、合理的二审判决。现就该案判决内容予以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圆形告示牌制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业务为制作、销售圆形告示牌。2015年5月,公司招聘劳动者张三(以下简称“张三”)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张三工资5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月25日发放工资。
2018年1月,张三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张三支付了辞职生效后的工资,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张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

关于人事争议的二审判决书 图1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对公司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请求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故应承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为张三安排年休假,且在张三离职后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1. 公司应支付张三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 公司应赔偿张三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公司应支付张三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4. 公司应支付张三劳动争议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
法律评析
1. 公司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故应承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责任。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为张三安排年休假,且在张三离职后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 赔偿金制度的适用问题
赔偿金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弥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公司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但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年休假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故在赔偿金计算中,法院对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审理了劳动争议案件。这不仅对圆形告示牌制作公司劳动关系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也对 similar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