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诉讼费用的收取,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承担诉讼费用,促进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 图1
第一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收费标准。
第三条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案件性质、案件级别、案件标的额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收取受理费;但是,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免纳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免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纳。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诉讼费用无法及时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缓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每日每件 Hyperlink 的方式计算,加倍收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收取情况,向当事人告知,并应当将诉讼费用的收取、缓交、免交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确保诉讼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取的诉讼费用用于支持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等事业。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非财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受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依法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撰写,旨在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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