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
《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征收活动。
征收程序
1. 土地征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用途、补偿标准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制定土地征收方案。
2. 土地征收前,应当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协商,听取其意见,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图1
3. 土地征收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及其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评估,确定征收价格。
4. 土地征收实施前,应当进行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在舆论媒体上进行公告。
5. 土地征收实施前,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土地征收应当停止实施。
6. 土地征收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妥善安置,保障被征收人的生计。
征收补偿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费。
3.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面积、土地等级等因素确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口数量确定。
4. 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其价值确定。
法律责任
1. 违反《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违反《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
(2)未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
(3)地上、地下附着物未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附则
本《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土地征收活动应当遵守《山西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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