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委托书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律回公元两千五百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授权委托书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鉴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和深化,为加强公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教育部对公证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公证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公证收费标准由司法部、教育部共同制定,并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公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三)公证收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公证收费应当使用货币或者支票、汇票等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支付。
第四条 公证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部、教育部提出。
第六条 司法部、教育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授权委托书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元两千五百二十二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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