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作者:累世情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七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九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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