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七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九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卫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三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应当到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到办理手续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中卫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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