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驻居民,在南京市区内居住、就业、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人性化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南京市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图1
(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流动人口纠纷;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对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公共信息和服务。
第八条 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工作;
(三)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京市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居住、就业、生活的,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就业登记、医疗保险、身份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购房、租房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租赁合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接受教育的,应当依法办理入学、升学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参加选举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选举登记。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南京市区内享受公共服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相关手续的;
(三)阻碍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行政拘留:
(一)涂改、伪造、隐匿、毁灭流动人口资料的;
(二)以其他方式妨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修改、废止,由公安机关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南京市公安机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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