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无证驾驶处罚规定:记12分并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实施,为规范无证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无证驾驶定义
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所学准驾车型与实际准驾车型不符的准驾车型,或者持有效准驾车型但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驾驶行为。
处罚规定
1. 记12分
无证驾驶机动车,记12分。
2. 罚款
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
3.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4.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 注销机动车登记
无证驾驶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
处理流程
1. 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处罚规定,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进行罚款缴纳。
2.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处罚规定,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进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处罚规定,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注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处罚规定,到机动车登记地进行注销机动车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准驾车型或者准驾车型与实际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下,禁止驾驶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予以记分。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分达到24分的,应当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准驾车型,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与准驾车型代码对照表》中的准驾车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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