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待遇问题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回忆的天空 |

原告:某职工

被告:某公司

案由:职工病假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受理。

原告某职工因工作病倒,向被告某公司申请病假工资待遇。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病假工资,以及病假工资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告某职工提供如下证据:

1. 病明:原告提供了一份医院出具的病明,证明原告因工作病倒,需要休息治疗。

2. 劳动合同:原告提供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的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80%支付。

3. 工资支付记录:原告提供被告支付其工资的记录,显示原告的工包含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80%。

被告某公司辩称:

1. 病假工资应当按工资标准支付:被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病假工资应当按正常工资的80%支付。

2. 原告并未提供病明: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明,其病假工资应当按正常工资的20%支付。

3. 工资支付记录不准确: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不准确,其中包含的正常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其病假工资不按约定支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

1. 原告提供了一份医院出具的病明,证明其因工作病倒,需要休息治疗,因此原告应当享受病假待遇。

2.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病假工资应当按正常工资的80%支付,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职工病假工资待遇问题的民事判决书 图1

职工病假工资待遇问题的民事判决书 图1

3. 原告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真实有效,应当作为证据采纳。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原告的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80%支付,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应采纳原告的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职工病假工资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因此,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此致

敬礼!

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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