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长安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长安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组织,农民工包括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和实习生。
工资保证金制度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工资保证金实行分段存储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前,将当月工资的50%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剩余部分工资应当在次月工资支付前,一次性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
3. 工资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 工资保证金实行按月结算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每月15日前,将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工资全部结算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5.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后1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工资全部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6.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1. 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记账,不得挪用。
2.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存入的工资保证金。
3.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工资保证金监管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管,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代为存储,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按月结算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后1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工资全部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安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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