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全文

作者:睡着的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发布,以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习、研究。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根据法、法律和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的修订稿。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一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

第七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给予休息、休假等福利。

第九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获得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第十条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包括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全文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全文 图1

第二十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本人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條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及时、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当事人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结果应当公正、及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和程序的说明,并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條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和鼓励。

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维护,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依法廉洁、公正、高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四十条 本法的修改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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