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各位同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定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 职工因工负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2. 企业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 其他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人员。
鉴定申请
1.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企业应向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诊断书等相关医学资料;
(4)其他支持材料。
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之处,鉴定委员会将取消鉴定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鉴定程序
1. 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鉴定的人员进行认真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鉴定委员会将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果
1.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劳动能力恢复、部分劳动能力恢复、完全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等四个等级。
2.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作为职工享受病假、伤残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权利的依据。
其他事项
1.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企业应积极配合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2.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请全体同仁务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有未尽事宜,可咨询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2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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