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婚姻登记规定:离婚登记、补办登记有这些新变化

作者:秒速五厘米 |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山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作出了重要修订。此次修订,对于离婚登记、补办登记等环节进行了全面改革,旨在提高婚姻登记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

离婚登记管理

1.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未达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不适用离婚登记。

(3)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4)未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开住所,一方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登记程序

(1)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实无误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4)未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开住所,一方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离婚后续服务

(1)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应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2)办理离婚登记后,女方应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应尊重女方的决定,不得干涉女方生产、生活。

补办登记管理

1.补办登记条件

(1)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未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开住所,或者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补办登记程序

(1)双方申请补办登记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一方申请补办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3)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方不得申请补办登记。

(4)未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开住所,或者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方应尊重女方的决定,不得干涉女方生产、生活。

其他规定

1.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2.山西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登记结果准确无误。

山西省发布婚姻登记规定:离婚登记、补办登记有这些新变化 图1

山西省发布婚姻登记规定:离婚登记、补办登记有这些新变化 图1

3.山西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登记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4.山西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不对外公开。

山西省发布婚姻登记规定,对于离婚登记、补办登记等环节进行了全面改革,旨在提高婚姻登记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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