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知

作者:哭的很有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青岛市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青岛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知 图1

青岛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知 图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青岛市信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规范信访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青岛市信访活动,打击信访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信访活动。包括来信、来访、网络信访等形式。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及时回复信访人,不得推诿、拖延。

2.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活动现场秩序,打击煽动、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

3. 司法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4.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工作,确保信访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访违法行为的打击措施

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2. 对于煽动、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3. 对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4. 对于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信访信息的保密和利用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工作,确保信访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信访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传播。

3. 有关部门应依法利用信访信息,为制定政策、解决问题参考。

第六条 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煽动、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施和监督

1.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通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对本文进行修订。

第九条 附则

1. 本通知如有一切未解之谜,以法律法规为准。

2. 本通知解释权归青岛市政府所有。

特此通知。

青岛市政府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