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仲裁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法发布仲裁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 图1
法释〔202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裁决书;(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三)裁决的执行申请书;(四)证明裁决确定的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通知当事人:(一)裁决确定的债务已经履行的;(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三)当事人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存在的;(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一)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裁决的当事人不明确的;(三)裁决无法执行的。
第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不得向当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可以一并提出受偿请求。
第十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应当履行给付内容的财产;(二)强制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三)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以下措施:(一)扣划、划拨当事人应当履行给付内容的工资、薪金、奖金、存款、汇款;(二)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其他应当用于生活和经营活动的财产。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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