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职工工伤认定办法 图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工伤基金管理中心,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所在单位报告的限制,直接向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工亡;二)被amp;三)工残。
第七条 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详细情况;(三)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场所示意图;(四)职工受伤或者死亡证明;(五)相关诊断、治疗、鉴定、鉴论等材料;(六)其他支持材料。
第八条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
第九条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作出接受申请的决定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条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调查;(二)询问证人;(三)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应当自调查核实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认定的事实认论,并将告知职工。
第十二条 职工对工伤认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论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工伤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告知职工。
第十三条 工伤认论作出后,职工的伤残等级、工亡抚恤金、工伤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受到工伤待遇的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抚恤金。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残废,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职工或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不提供真实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认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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